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35-1号原告:胡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及财产予以冻结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