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万云与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云,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27号原告张万云,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18日,住淅川县。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健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士清,局长。原告张万云诉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颁发退休证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万云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万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白 淼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坤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