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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与金桂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金桂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207号原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宇明,该公司院长。委托代理人:郑平,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桂华,女,住湖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诉被告金桂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0元,由原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容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