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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异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强与郭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岗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郭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异字第00075号案外人刘岗,男,1974年6月4日出生,住本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0年3月9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郭志亮,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张强与郭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岗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岗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刘岗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岗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