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205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前58号。法定代表人:杜晓弟,行长。被执行人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泗庭芳村。法定代表人:吴国良。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6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除查封房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205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