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安心与支养正、王淑棉、田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心,支养正,王淑棉,田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072号原告王安心,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支养正,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淑棉(系支养正之妻),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晓峰,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心与被告支养正、被告王淑棉、被告田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心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心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安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王安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柴亚桃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