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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米德宏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德宏,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美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米德宏。委托代理人:杨春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笛,董事长。原告米德宏诉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德宏的委托代理人杨春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德宏诉称:原告购买了2015年2月23日下午4:20从多伦多飞往北京的HU7976次航班机票,原定于2015年2月23日下午4:20从多伦多飞往北京回国。当日登机后,因飞机出了故障,全体乘客下机等了六个多小时,最终被告知飞机当天不能起飞,等待通知。直到第二天中午,还是没有被告的任何消息,原告无奈只好打了被告客服电话。接线人员告诉原告,乘坐的飞机因故障取消飞行,2015年2月24日又是满员无法改签,最后原告只能改签至2015年2月25日起飞。关于协商延误的赔偿问题,接线员称回国后被告会统一解决。原告回国后按照其要求找到了首都机场一号航站楼K40的值班经理,获得的答复却是:都不赔,所以也不能单独赔偿原告。被告的飞机故障,延误了原告的时间长达48个小时,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误工损失,而且也使原告多支出了一次去机场的费用。因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这次诉讼,并非是想如数获得赔偿,而是更向唤起服务行业的法律意识,让被告这样的强势服务行业建立起误机赔偿机制,只有建立起了这样的赔偿机制,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不被强势的主体任意践踏。如果能够通过本次诉讼,而尽量改变“店大压客”的欺客行为,其结果无疑是在促进着社会的进步。因此,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特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1元的飞机延误损失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根据庭审调查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米德宏于2015年2月25日下午4:20乘坐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HU7976次航班从加拿大多伦多飞往北京回国。原告主张其原来购买的是2015年2月23日从加拿大多伦多飞往北京的HU7976次航班,但因该次航班飞机故障无法正常起飞,被告将原告机票改签为2015年2月25日的HU7976次航班,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误工损失和多去一次机场的交通费用;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登机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购买并乘坐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于2015年2月25日从加拿大多伦多飞往北京的HU7976次航班,故原、被告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其原来购买的机票为2015年2月23日从加拿大多伦多飞往北京的HU7976次航班,被告因该航班飞机故障将其机票改签至2015年2月25日的HU7976次航班,并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误工损失和多去一次机场的交通费用;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1元的飞机延误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米德宏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米德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审核:李佳撰稿:李佳校对:周然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印制(共印9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