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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苟庆芳与张世良、戴萍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苟庆芳,张世良,戴萍萍,孙彦军,崔仁东,德州良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2-1号申请人苟庆芳。担保人苟玉峰,男,193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31号3号楼1单元202号。被申请人张世良。被申请人戴萍萍。被申请人孙彦军。被申请人崔仁东。被申请人德州良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彦军名下位于东风东路雅苑二期房屋一套,现被申请人孙彦军以超标的查封为由请求法院对其房产进行解封,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孙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彦军名下位于东风东路雅苑二期12号楼B2单元9层901号房屋的查封。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