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鲍范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范伍,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鲍范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戎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