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家发,户籍地思南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家发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邝军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家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孙家发在增城市新塘镇区域介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分成嫖资。2014年12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家发以人民币200元/人次的价格,介绍曾某向庄某在增城市新塘镇金伯商务酒店202房内卖淫嫖娼;并介绍陈某璐向宗某、张某甲向闫某在增城市新塘镇汇美裕兴二街13号3楼出租屋内卖淫嫖娼。后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孙家发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孙家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被告人孙家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但辩解是老乡“五哥”让其介绍卖淫,真正的老板是“五哥”,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孙家发在增城市新塘镇区域介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分成嫖资。2014年12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家发以人民币200元/人次的价格,介绍曾某向庄某在增城市新塘镇金伯商务酒店202房内卖淫嫖娼;并介绍陈某璐向宗某、张某甲向闫某在增城市新塘镇汇美裕兴二街13号3楼出租屋内卖淫嫖娼。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家发于2014年12月5日在新塘镇新何村高地街古巷星星商店门口被抓获归案。2、被告人孙家发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7)佛禅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孙家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一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汇美裕兴二街13号三楼;现场二位于增城市新塘镇金佰商务酒店202房;现场三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群星村何屋背底巷街12号,在该处抓获四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搜获卡片8张、拼音写字本1本、米语牌手机1台。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的通话情况。6、增城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孙家发手机2台。7、证人陈某的证言:2014年12月4日23时30分许,“四眼”(孙家发)、“靓仔”(黄荣东)来到我士多店买水,之后在店门口沙发坐着,期间我听到“四眼”对着路人说“今晚查得很严”。12月5日凌晨0时50分许,“四眼”、“靓仔”他们其中一人联系上一名嫖客,“靓仔”与一名男子(应该是嫖客)打招呼,然后与他一起往垃圾池方向走。凌晨3时许,有警察来到我士多店把“四眼”和我抓获。“四眼”、“靓仔”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手下有三四名卖淫女。从2014年10月至今,他们基本每天会来到我档口在店门口沙发坐着,看见路人走过会主动上前招嫖,谈好后“四眼”、“靓仔”会带路让嫖客接触卖淫女去卖淫嫖娼。有时他们会与一名载着男子搭客摩托车司机交接,然后摩托车司机离开,他们就带路让嫖客去找卖淫女嫖娼。经辨认,指认出孙家发就是组织卖淫的“四眼”,黄荣东就是“靓仔”;陈某璐是卖淫女。8、证人曾某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我与“阿发”在新塘镇高地街一士多店接嫖娼的客人,一名摩托车司机来问“阿发”有没有女孩子,“阿发”就介绍我去卖淫,摩托车司机与“阿发”讲好价格450元,服务两个小时,可以发生两次性关系,我同意,摩托车司机就载我去金佰利酒店。我去了客人的202房,收了客人嫖资480元后,我们就脱了衣服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有警察把我们查获。“阿发”是给我们介绍卖淫的男子,平时在高地街一士多店招嫖,从中收取介绍费用,介绍一名客人发生一次关系就收200元,我得100元,另外100元给“阿发”,如果介绍客人发生两次性关系共两小时就收450元,我收130元,320元由“阿发”和其他人平分。还有一名叫“东东”的老乡跟着“阿发”做事,帮我们介绍嫖客和接送我们出去,还帮我们登记卖淫的情况。“阿发”和“东东”手下的卖淫女有我、“露露”、“小倩”。12月5日凌晨除了在金佰利酒店卖淫外,“阿发”和“东东”在高地街一士多店还给我介绍了两名男子,我带客人到新塘群星村何背底巷街12号出租屋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孙家发是介绍卖淫的“阿发”;黄荣东是“东东”;陈某璐、张某甲就是卖淫女“露露”和“小倩”;张某乙是摩托车司机;庄某是与其进行卖淫嫖娼的男子;并指认出名片、卖淫的现场、嫖资、监控视频截图、记录本。9、证人陈某璐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我和“小倩”在新塘镇群星村一出租屋,“阿发”(孙家发)带了一名男子过来,他们说好我去卖淫的价格是200元,其中我得90元,其余是“阿发”的,我同意。“阿发”就打电给我男朋友“东东”(黄荣东)载我和“小倩”去到新塘镇汇美裕兴二街13号,去到那里有两名嫖客在楼下等我们,他把我们接上三楼,我和其中一人进出租屋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我的嫖客把我和“小倩“的嫖资共400元都给了”小倩”,我们下楼后就被警察传唤归案。“阿发”是专们给我们介绍嫖客的人,每介绍一个收110元,我们收90元,他手下的卖淫女还有“小倩”和“大艳”。“阿发”在群星村租了一个出租屋,平时我和男朋友“东东”、“小倩”和另外三名女子在出租屋等。“东东”是帮“阿发”做事的,“阿发”接到客人会联系他或者我们,“东东”负责接客人过来出租屋这边或者接送我们出去接客。我们卖淫的次数“阿发”会有记录,等下班时按记录卖淫次数分钱。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孙家发是组织卖淫的“阿发”;黄荣东是“东东”;陈某是高地街士多店的老板;曾某、张某甲是卖淫女;宗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闫某是与张某甲发生性关系的嫖客;并指认出卖淫的地点、名片、记录本、监控视频截图。10、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我接到“阿罚”的电话,叫我到新塘镇群星村何背底巷街12号出租屋,这个出租屋是我们几个女孩子在这里卖淫或者集合出去卖淫的。我去到一间士多店后,“阿罚”叫“璐璐”男朋友开车送我和“璐璐”去外面卖淫,每人200元,其中我自己进150元,50元给“阿罚”和“璐璐”的男朋友。“璐璐”的男朋友把我们送到一个出租屋楼下,两名嫖客把我们带上三楼,我和其中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璐璐”的嫖客把400元嫖资给了我,我们下楼后就被警察抓获。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孙家发是介绍卖淫的“阿罚”;黄荣东是开车送其去卖淫的“璐璐”男朋友;曾某是卖淫女“小燕”;陈某璐是卖淫女“璐璐”;闫某是与其发生关系的嫖客;宗某是与“璐璐”发生关系的嫖客;并指认卖淫的现场、名片、嫖资。11、证人庄某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我和高某经过新塘镇金伯商务酒店门口,高某问门口的摩托车搭客司机有没有卖淫女,司机说要450元两个小时,叫我们先开好房,他把卖淫女拉过来。于是我和高某就在新塘金佰利商务酒店开了202房和207房,然后打电话给搭客司机告诉他房号。一个小时后他把一名卖淫女送过来,我给了她480元,然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就被警察查获了。经辨认,指认出曾某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张某乙就是介绍卖淫女的搭客司机。12、证人高某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我和庄某经过新塘镇金佰利商务酒店门口,我问门口的摩托车搭客司机有没有卖淫女,搭客司机说有,叫我们先开好房,他把卖淫女拉过来,于是我和庄某就在金佰利商务酒店开了202房和207房,然后打电话给搭客司机告诉他房号。一个小时后他把一个卖淫女送过来,庄某要了那个卖淫女,我就在酒店大堂继续等,但还没等到卖淫女过来,就有警察来查,庄某他们被查获。经辨认,指认出曾某就是与庄某卖淫嫖娼的女子;张某乙是介绍卖淫女的搭客司机。13、证人宗某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我与闫某去到新塘镇新何村高地街附近的发廊门口时被一名男子叫停,他问我要不要小妹,说包夜450元,快餐200元,我停好摩托车跟他来到解放路群星村背底巷街12号,有一名男子开门,他们说只剩下这两名小妹。之后两名小妹跟着我们走回我停放摩托车的地方,40岁的男子对20多岁的男子说了几句后,20多岁的男子开一辆摩托车搭一名小妹,我开摩托车搭另一名小妹,一起去到新塘镇汇美裕兴二街13号闫某的出租屋楼下,闫某打开门,我带着两名小妹上到二楼,那名搭小妹来的20多岁男子放下小妹后离开。我和其中一名染黄头发的小妹进入一房间后发生了性关系,闫某就带另一名红发小妹走了。后来我听到闫某与那名小妹吵架,我将400元给了染红发的小妹,之后我就送她们下楼,闫某留在房里。我们害怕那名女子叫人来找我们麻烦,就拦了一辆路过的警车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孙某发是介绍卖淫的人;陈某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张某甲是与闫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14、证人闫某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我和宗某商量找个小妹,我先回出租屋等。20分钟后,宗某带着两名小妹过来,我们去到裕兴二街13号出租屋,我和一名染红发的小妹发生性关系,宗某和另一名小妹进了另一个房间。后来我与那小妹吵起来,那小妹打了个电话,宗某过来劝,并给了400元与我发生性关系的小妹,之后宗某就送两名小妹下楼。后来我们担心有人来找麻烦,就向路过的警车报警交代嫖娼行为。经辨认,指认出张某甲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陈某璐是与宗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4年12月5日凌晨0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在新塘镇新明酒店等客人,一辆小车开过来,一名坐后座的男子问我哪里能找到小姐(卖淫女),我叫他们开好房后通知我,一会他们打电话给我说在金佰利酒店开了202房。我马上开摩托车去高地街一间士多店,看到卖淫女的老板在那里,我问他有没有小姐,他说有。当时有一名小姐坐在门口沙发上,我对老板说要两个,老板说小姐价格是400元两个小时,并给了我一张名片。于是我打电话与联系我的男子说小姐的价钱是450元(我从中赚取50元介绍费),对方同意。我就叫坐在门前的女孩上车,把她载到新塘金佰利酒店门口告诉她到202房。我刚准备离开去高地街接另一名女孩时就有公安人员过来把我抓获。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孙家发就是卖淫女的老板;庄某是嫖娼的男子;曾某是其搭过去金佰利酒店的卖淫女;并指认出名片、介绍卖淫的现场、监控视频截图。16、证人黄某的证言:从2014年11月25日左右开始,我驾驶摩托车帮“阿发”接送卖淫女。2014年12月5日凌晨0时许,我接到“阿发”电话,他叫我送“璐璐”出去一趟,我去到高地街那间商店,“璐璐”、“小清”和一名男性嫖客在商店门口等着,随后嫖客开摩托搭“小清”,我就开摩托车搭“璐璐”跟着嫖客出发。我们去到汇美停下,“璐璐”、“小清”跟嫖客上了楼,我就走了。2时许,我接到“璐璐”电话叫我接她们走,我去到接到“璐璐”和“小清”准备离开时就被警察抓获。我当天帮“阿发”接送卖淫女二到三次,我帮他送人后隔一天就向他要路费,他就给我100元,至今我大约要了路费500元。“阿发”在新塘镇高地街租了一间出租屋作按摩房,二楼有两个房是专门用于卖淫的,在房内缴获的一本拼音写字簿是我帮女孩子登记用的,上面登记40就是嫖资130元,登记50就是嫖资150元。“阿发”手下的卖淫女有“璐璐”(陈小璐)、“小清”(张晓凤)、“大艳”,我和“璐璐”是男女朋友关系。“阿发”组织卖淫的地方是在高地街附近的群星村何屋背底巷街12号出租屋里面,嫖客有时是“阿发”亲自带过来的,有时叫我或卖淫女出去带过出租屋那里。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孙家发就是“阿发”;张某甲、陈某璐、曾某是卖淫女;宗某是2014年12月5日凌晨时到汇美的嫖客;并指认出其登记卖淫女卖淫情况的记录本、卖淫的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家发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家发犯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笔记簿一本,是被告人记录卖淫情况所用,属本案的书证,因此本院不予处理。关于被告人孙家发提出其是为“五哥”介绍卖淫,老板是“五哥”的辩解意见,经查,多名证人均指证被告人孙家发是介绍卖淫的老板,负责安排人员接送嫖娼人员和卖淫女子,并从中获利,因此被告人孙家发的辩解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家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家发在庭审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孙家发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家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增城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娴人民陪审员 邱何慈人民陪审员 魏秋雄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