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四平与戴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四平,戴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8号原告何四平。被告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四平与被告戴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原告何四平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四平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