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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四平与戴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四平,戴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8号原告何四平。被告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四平与被告戴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原告何四平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四平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