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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姜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翟洪建,姜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负责人刘淑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翟洪建。被执行人姜志新。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翟洪建、王春艳、姜志新、翟洪贵、柳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栖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被执行人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庄信用社账户为:906081400010100261780的存款元及利息、账户为:906081400010308371200的存款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37×××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