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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李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李宝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5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代表人武长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王钢,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