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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郭胜利、陈新建与陈新建、张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利,陈新建,张小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574号原告郭胜利。被告陈新建。被告张小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负责人毛守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利诉被告陈新建、张小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红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胜利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红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胜利撤回对被告张小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