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闽民申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珠玉、张定英与陈珠玉、张定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珠玉,张定英,林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珠玉,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定英,女,汉族,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一审被告:林为国,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再审申请人陈珠玉因与被申请人张定英、一审被告林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珠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珠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陈建阳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时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