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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蒋有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蒋有义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163号罪犯蒋有义,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0)桃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有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2421.36元(已支付10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蒋有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12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蒋有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有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有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