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32号,申请执行人王先礼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先礼,男。被执行人朱寿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礼与被执行人朱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寿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先礼借款40000元,现全部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寿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先礼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寿华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王先礼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