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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建平与张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平,张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90-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平,男,生于1972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张会会,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宋建平与张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会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宋建平借款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张会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宋建平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会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会会仍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会会的银行存款6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