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钦民与何祯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民,何祯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撤 诉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58号原告:李钦民,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何祯普,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钦民诉被告何祯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钦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祯普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钦民撤回对被告何祯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