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运江与方享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江,方享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男。被执行人:方享太,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运江与被执行人方享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的申请,将该案委托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敦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景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