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商1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伟,黄长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李庆伟,男。被告:黄长梅,女。原告李庆伟诉被告黄长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