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商1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伟,黄长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李庆伟,男。被告:黄长梅,女。原告李庆伟诉被告黄长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