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于水洋与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于水洋。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水洋与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芝劳人仲案字(2014)第76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先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