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贺金开与东莞市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金开,钟发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贺金开,住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郭春涛、陈小兵,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发生,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金开诉被告钟发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金开以基于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金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金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贺金开负担。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韵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