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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绍华与刘实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华,刘实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徐绍华。委托代理人李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实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绍华与被告刘实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绍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实中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绍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徐绍华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颗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