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月录与赵清国、赵清来、山东绿都制药有限公司、潍坊赵氏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645-2号原告邓月录被告赵清国被告赵清来被告山东绿都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东京路706号法定代表人赵清来,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赵氏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港天物流化肥市场A2区96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西路王府游乐园南门西50米法定代表人宋玉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月录诉被告赵清国、赵清来、山东绿都制药有限公司、潍坊赵氏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4)青法商初字第164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赵清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上述银行存款继续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清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伟人民陪审员 王立祥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郇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