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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行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三垦力达电气(江阴)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垦力达电气(江阴)有限公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初字第0004号原告三垦力达电气(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段云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伊藤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忠宝,该公司总务课长。委托代理人盛珺,该公司人事专员。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华江,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玉华,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第三人张玉芹,江苏涟水人。原告三垦力达电气(江阴)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玉芹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提出其已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无继续诉讼的必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垦力达电气(江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垦力达电气(江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