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置信商业旅游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陈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四川置信商业旅游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芙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南大街南苑巷66号。法定代表人王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置信商业旅游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置信商业旅游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置信商业旅游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置信商业旅游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