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尹兰勇与章延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兰勇,章延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尹兰勇。委托代理人周厚德、蒋步帅,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延朝。原告尹兰勇与被告章延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兰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厚德、蒋步帅,被告章延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尹兰勇诉称:2010年,被告做曲阳乡农改线路改造工程时,雇佣原告从事挖杆坑、拉线等工作。被告于2010年8月3日、8月8日、8月30日出具了欠原告劳务费用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章延朝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章延朝辩称:这个活不是我承包的,是我同学赵庆林所在公司连云港巨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赵庆林是法定代表人。是赵庆林找我帮助找人干活的,是我找的原告,活干完后原告让我打个欠条给他。钱应该由赵庆林的公司支付。对原告主张的钱数应该没有问题。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章延朝雇佣原告尹兰勇从事东海县曲阳乡农改线路改造工程的挖杆坑、拉线等工作。2010年8月3日,被告章延朝向原告尹兰勇出具了欠6050元劳务费的欠条。2010年8月8日,被告章延朝手下的人员李战备(经手人)向原告尹兰勇出具了欠400元劳务费的欠条。2010年8月30日,被告章延朝向原告尹兰勇出具了欠3550元劳务费的欠条。三张欠条的劳务费合计为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三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尹兰勇与被告章延朝的劳务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尹兰勇为被告章延朝提供了劳务,被告章延朝应当支付劳务费。被告章延朝尚欠原告尹兰勇劳务费10000元未付,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告章延朝辩称虽然系其找的原告干活,但该工程不是其承包的,是其同学赵庆林开的连云港巨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的,原告的劳务费应当由赵庆林所开的连云港巨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来给付。由于被告章延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连云港巨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也未认可系其公司雇佣原告尹兰勇的事实,且原告尹兰勇称是被告章延朝个人雇其干活的,劳务费应当由被告章延朝支付。对于被告章延朝的辩称观点,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原告尹兰勇要求被告章延朝给付劳务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延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尹兰勇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延朝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