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牡丹与江化强、谢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牡丹,江化强,谢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04号原告张牡丹,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江鼎平,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化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谢春花,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牡丹与被告江化强、谢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牡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化强、谢春花价值人民币161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牡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江化强、谢春花价值人民币1612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牡丹提供担保的张辉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