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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范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光富,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原告范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经常发生矛盾。我与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但未能达成协议,现我身患疾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辨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都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劳动,近年来因原告身患疾病,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双方曾协商离婚,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总的来讲是好的,近年来双方虽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但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加之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自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