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绍东与薛德战、孙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东,薛德战,孙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王绍东,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德战,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丽娜,系上被告妻子,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丽娜的委托代理人东玉齐,系营口滨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王绍东诉被告薛德战、孙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兆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绍东和被告孙丽娜的委托代理人东玉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德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绍东诉称:被告薛德战、孙丽娜系夫妻关系,与我是同村村民。2013年5月14日,两名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总价款7,78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化肥款7,780元,并负担诉讼费。被告孙丽娜辩称:欠原告化肥款属实,我与薛德战闹矛盾分居两年,家里的地都由薛德战经营、耕种、收益,我一直没有经济来源,所以这笔化肥款应由被告薛德战给付。被告薛德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薛德战、孙丽娜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欠原告化肥款7,780元,二被告为原告签下欠据,载明赊购的化肥品种、数量、价款。此款至今未予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孙丽娜的陈述笔录和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凭证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约成立,二被告欠原告化肥款7,780元属实。被告拒不还款,显系无理。原告诉请被告还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和保护。被告薛德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原告请求的默认。被告孙丽娜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认为该笔欠款应该由被告薛德战个人偿还的辩解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德战、孙丽娜夫妇共同给付原告王绍东赊欠的化肥款人民币7,780元。上款给付义务,限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