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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王洪法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王洪法,张益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特字第2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588-598号。代表人:赵福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贤德、李政,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洪法。被申请人:张益眉。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保俶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岳玉婷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招商银行保俶支行称:2014年5月20日,王洪法、张益眉与招商银行保俶支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王洪法、张益眉向招商银行保俶支行申请授信70万元,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止,王洪法、张益眉应按月还款。同日,王洪法、张益眉与招商银行保俶支行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担保王洪法、张益眉与招商银行保俶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御景城3幢1单元601室房屋,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招商银行保俶支行已取得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42380**号房屋他项权证,该房屋他项权证载明债权数额为145万元。2014年5月21日,招商银行保俶支行与王洪法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金,扣息日为每月的6日;贷款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8%,未能按时还清贷款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王洪法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违约,招商银行保俶支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王洪法未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招商银行保俶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王洪法负担。2014年5月21日,招商银行保俶支行依约向王洪法发放贷款70万元,但自2014年11月6日起,王洪法未能按约支付利息,招商银行保俶支行根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王洪法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王洪法归还所欠全部款项。截至2015年4月5日,王洪法尚欠招商银行保俶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27603.35元、复息680.11元,为此,招商银行保俶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一、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洪法、张益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御景城3幢1单元601室房屋,申请人招商银行保俶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27603.35元、复息680.11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5日,此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律师费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申请人王洪法、张益眉承担本案案件申请费。后申请人招商银行保俶支行明确第一项申请事项为: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洪法、张益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御景城3幢1单元601室房屋,申请人招商银行保俶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被申请人王洪法所欠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27603.35元、复息680.11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5日,此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律师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14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王洪法、张益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保俶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洪法、张益眉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与被申请人王洪法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与王洪法、张益眉签订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根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王洪法、张益眉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御景城3幢1单元601室房屋为招商银行保俶支行与王洪法、张益眉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本息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招商银行保俶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向王洪法、张益眉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招商银行保俶支行依法取得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42380**号房屋他项权证。2014年5月21日,招商银行保俶支行依约向王洪法发放了借款,但王洪法未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招商银行保俶支行有权要求王洪法提前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对王洪法、张益眉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王洪法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以及招商银行保俶支行因本次申请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综上,招商银行保俶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洪法、张益眉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4238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被申请人王洪法所欠的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含复息)28283.46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5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及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因本次申请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最高债权限额1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申请费5566元,由被申请人王洪法、张益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