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婷婷、赵小将与蒋世银、刘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婷婷,赵小将,蒋世银,刘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李婷婷,女,生于1971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赵小将,男,生于1969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蒋世银,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刘开芝,女,生于1968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李婷婷、赵小将因与被申请人蒋世银、刘开芝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世银、刘开芝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黄奇玲用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李婷婷、赵小将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婷婷、赵小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世银、刘开芝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蒋世银、刘开芝100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收益及债权、股份。二、查封担保人黄奇玲位于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9号的住房一套。申请人李婷婷、赵小将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龙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