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裘申珍与骆君灿、孙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申珍,骆君灿,孙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355号原告:裘申珍。被告:骆君灿。被告:孙秀娟。原告裘申珍诉被告骆君灿、孙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裘申珍以已与被告骆君灿、孙秀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裘申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裘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裘申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