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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郑永安、张凤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郑永安,张凤玲,赵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号。代表人夏维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永安。被执行人张凤玲,系郑永安妻子。被执行人赵加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永安、张凤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永安、张凤玲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郑永安、张凤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此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冀海审判员  季 磊审判员  杜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