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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淑红,山东张淑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原告王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庞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五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自2014年10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其起诉时被告尚在分娩后一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