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赵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