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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蒲某某、秦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蒲某某,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21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申请人蒲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申请人秦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方方。委托代理人曾余阳,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张某某、蒲某某、秦某某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5)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蒲某某、秦某某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5)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