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王波、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王波,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376-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姚勇。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勇所有的鲁V×××××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洪江审判员 张树立审判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