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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王波、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王波,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376-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姚勇。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勇所有的鲁V×××××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洪江审判员  张树立审判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