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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大三家锻制法兰厂与被告北票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大三家锻制法兰厂,北票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1548号原告北票市大三家锻制法兰厂,住所地北票市。投资人康景业,厂长。被告北票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李亚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大三家锻制法兰厂与被告北票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大三家锻制法兰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大三家锻制法兰厂自愿撤回诉讼,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大三家锻制法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9减半收2095元由原告北票市大三家锻制法兰厂负担。审 判 长  刘伟第人���陪审员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