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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伟与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孙伟,系个体工商户。被告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青墩村。法定代表人许应金。原告孙伟与被告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孙伟诉称,被告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两次向原告定制塑料桶,到2014年4月1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50元,并承诺于2014年5月3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750元。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5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2014年4月15日两次向原告孙伟定作塑料桶,计价款14750元,被告仅支付6000元,余款8750元由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承诺于2014年5月31日前付清。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定作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致使形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伟定作款人民币87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若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淑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