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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某梅申请执行曹某、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梅,曹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梅,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曹某,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赖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姚某梅申请执行曹某、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所欠借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虽查询到被执行人曹某有轿车一辆,但轿车由被执行人驾驶外出地址不详暂时不能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同时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清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