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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生发与杨其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发,杨其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黄生发,男,194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郭跃惠,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其能,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发与被告杨其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生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生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黄生发负担。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