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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牟凤与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凤,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02-3号申请执行人:牟凤,女,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宋家乡鸡山村。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秋长茶园村。关于牟凤与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5)0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牟凤14400元作为牟凤于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权利人牟凤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16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承担,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40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40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以108820元为限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晨韵户外服装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82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