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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审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徐玉华、胡峰、胡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徐玉华,胡峰,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审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建跃,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玉华。被执行人胡峰。被执行人胡波。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的常国土资交字(2014)23号《责令交还土地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蒋彬彦、被执行人胡波到庭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依据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发政农(2009)182号《关于常德市老堤障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经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收回柳叶湖社区老堤障片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5323.03㎡。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所有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依法应予征收。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2014年8月13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收回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及清交单,2014年8月1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该通知书按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核算了拆迁补偿数额。但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以拆迁补偿安置未满足其要求为由,仍不接受拆迁补偿安置,拒绝腾交房地。据此,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作出了常国土资交字(2014)23号《责令交还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还其住宅占用的土地。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送达了上述责令交还土地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在该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交还土地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送达了常国土征催字(2014)23号《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义务催告书》,督促其自动履行上述责令交还土地决定所确定的腾地义务,但在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仍然未能履行交还土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交字(2014)23号责令交还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交字(2014)23号责令交还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637元,由被执行人徐玉华、胡峰、胡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李海鹰审 判 员  张孝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