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彭宏与徐君、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宏,徐君,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55号申请人:彭宏。被申请人:徐君。被申请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徐君,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马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马健。申请人彭宏与被申请人徐君、马健、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彭宏称:201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徐君向申请人彭宏借款1000万元,被申请人马健、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200万元的财产。重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宏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君、马健、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艺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