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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2015)海法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浦四海川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洋浦四海川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文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桂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光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洋浦四海川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扬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浦四海川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洋浦四海川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洋浦四海川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635.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