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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倪学勇与李然宝、李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学勇,李然宝,李勇,王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倪学勇。被执行人李然宝。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王月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勇之妻马甜甜的车牌号为鲁x**号、鲁x**号轿车xxx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