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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浦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浦某。委托代理人吴小广,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原告浦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信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小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原告单纯善良,被告在知晓原告家庭条件较好后刻意接近原告,原告父母坚决反对双方交往。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得知原告的父母卖了房子后,多次带原告去向第三人吴某写借条借款,所得借款全部由被告挥霍一空,导致原告由于节衣缩食患病,被告对此不闻不问。截止2014年初,原告共对外借款13万元,供被告个人挥霍。2014年4月11日被告明知债主到原告父母家索要借款,原告报警求助,原告父母无奈之下代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此后被告偷偷将原告个人所有的电脑、戒指、项链、外币兑换券全部拿走变现。原告曾在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5月19日,案外人吴某起诉原告及原告母亲归还借款8万元,被告拒不露面。由于双方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差异很大,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为经济目的欺骗原告结婚,导致原告及父母陷入困境。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4月起,双方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并于2014年4月30日分居至今。2014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2014年4月,被告吕某某至派出所报警称:其因生意需要借了高利贷,后被债主以敲诈勒索等方式多次索取财物。案外人吴某于2014年5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要求原告浦某及其母亲缪某某归还借款及利息90000元,后因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诉状及借条、询问笔录、证明、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感情基础较好。然婚后债务问题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在一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浦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20740102。代理审判员  王信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