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卫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权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权。辩护人黄坚,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权及其辩护人黄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卫权在担任上海某某展览制品有限公司制作部经理期间,为非法牟利,利用其推荐供货商及对原材料质量把关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该公司供货商某某某某展览展示(北京)有限公司经营人万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万元,为万某某在原料供应、质量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二、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李卫权在担任上海某某展览制品有限公司制作部经理期间,利用其推荐供货商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人杨某某在原料供应等方面提供方便,多次收取其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卫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卫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杜某某、万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短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跨行转账制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资料查询、明细查询,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上海某某展览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制作经理岗位职责内容,案发经过表格,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权利用身为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卫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卫权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卫权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卫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二、被告人李卫权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宝勤人民陪审员 金瑞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